碩士班實習
自111學年度起,碩士班實習取消必修,三人以上可選修實習
實習目標
- 培育學生透過實習過程運用社會工作學理,融會實務經驗,並發展有效的社會工作協助方法。
- 依循社會工作價值與哲學,培育學生行動與倡導的潛能。
- 培養學生具備行政、督導、領導之能力,成為實務專門人才,以利持續擴展社會工作專業之內涵、方法與制度。
實習規章
-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實習一次,必修3學分,實習時數至少需達280小時;大學期間未曾於社會福利相關機構實習者,必須補修大學部實習二或實習三。
- 必修實習課安排於碩一升碩二暑期,實習期間不得少於7週。
- 實習期程原則上不得更動。惟因特殊情況必須延後或調整實習期間者,應經學校督導老師同意,並報實習委員會核備後方得更動。
- 在職身份學生如欲在原機構實習者,應提出書面資料,並填寫申請書,經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得進行實習。
實習指導老師
- 實習指導老師由系務會議決定之。
- 協調學生、機構、本系三方面之實習目標與計劃。
- 在每單元實習期間給予學生個別督導或團體督導至少三次。
- 評閱學生實習作業,並給予適當指導。
- 在每單元實習期間應實地拜訪實習機構,並與機構督導討論學生實習表現相關事宜。學生實習結束後應與機構實習督導共同評量學生之實習表現。實習安置程序
實習機構與督導
- 實習機構以能夠提供碩士班程度之實習場域、實習督導及實習內容等為原則。
- 實習機構督導以能提供碩士班學生實習指導為原則,督導資格應包括下列其中之一:
- 社會工作相關領域碩士以上學位者。
- 從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專業工作者。
- 曾經有指導研究生實習經驗者。
- 實習機構督導應參與、協調、指導學生實習計畫,並適時提供提供實習學生個別或團體督導。
- 實習機構督導應至少每週一次與學生進行實習督導。學生實習結束後應與學校實習督導老師共同評量學生之實習表現。
※實習規則經實習委員會討論後,報請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